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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就“关于制定《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的建议”进行答复
  • 工联网
  • 2021年10月26日 08:32

工联网消息(IItime)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做好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的办理工作,特别是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切实为民办实事、解难题,强化组织指导,创新沟通机制,努力将代表委员提出的有价值、高质量建议转化为破解难题的政策措施,推动工业和信息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深入宣传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果,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新媒体“工信微报”特开设“复文选编”栏目,陆续编发部分建议提案复文案例。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283号建议的答复

李涛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构建全球信息技术、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竞争新优势的关键战略资源,是支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基础性、稀缺性资源,深度服务于信息通信、交通运输、航空航天、军事国防、防灾减灾等诸多领域。当前,我国探火、探月、北斗、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卫星互联网等重大国家科技项目深入实施,以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等新技术、新业务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快速推进,各行业、各部门频谱需求日益增大,频谱资源供给呈现结构性短缺。此外,频谱资源成为继“陆海空天网”之后大国竞争的新领域,国际卫星轨道资源竞争也日益激烈。制定《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确立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战略地位,是确保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现实需要,也是保障电磁空间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迫切需要。 

 一、无线电相关立法情况

近年来,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在国家层面,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我部出台《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等8项部门规章。《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航空法》等也包含无线电管理的相关条款。地方层面,浙江、贵州、重庆、山东、上海等全国近30个省(区、市)出台了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目前,我部正在研究起草《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卫星频率轨道资源管理条例》,即将出台《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卫星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无线电管理法治体系。
 二、《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立法情况

我部高度重视无线电管理领域法治建设,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推进《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立法进程。一是认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充分听取代表、委员关于频谱资源立法的意见建议。二是积极开展立法研究。2018年以来,重点对《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立法必要性、拟解决的重点问题、主要框架进行深入研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机制、资源市场化配置、卫星频率轨道资源协调机制、电磁空间安全保障等内容开展研究论证,目前已形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草稿)》。三是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按照分工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无线电频谱资源立法工作除涉及军队相关部门外,还需公安、交通运输、广电等部门按职责协作配合。我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努力,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列为有立法必要的项目,正在进一步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编 辑:吕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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