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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新政:企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抵税
  • 工联网
  • 2024年7月19日 11:01

工联网消息(IItime) 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年第9号)。《公告》指出,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的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这一优惠政策为企业进行设备改造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务支持,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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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已成为当前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制造业工厂通过采用数字化技术和智能化设备,不仅实现了生产线的自动化,还显著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传感器、自动识别、系统读取等数据采集技术的应用,使得设备性能参数、运行状态和环境状态等信息能够实时转化为数字形式,为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数据分析提供了坚实基础。同时,数据传输和存储技术的运用,实现了对采集数据的有效汇集,为企业进行深度分析、故障诊断、预测维护、优化运行等提供了可能。这些技术改进不仅提升了设备的智能化水平,还使得生产过程更加透明和可控,有助于企业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出调整,确保生产流程的高效运行。据统计,经过数字化改造的生产线,生产效率平均提升约30%,产品不良率降低20%以上。同时,智能化设备的引入使得企业能够更精准地控制生产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绿色生产。

政策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此次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无疑为企业进行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注入了新的动力。通过抵免部分应纳税额,企业可以更加积极地投入到设备改造中,提升设备性能和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此外,政策还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范围,包括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这些设备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和安全生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激发企业购买和使用这些专用设备的积极性,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随着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已成为提升竞争力的关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此次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进行设备改造提供了有力支持,将有力推动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未来,随着更多企业加入到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行列中来,我国制造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现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数据采集。利用传感、自动识别、系统读取、工业控制数据解析等数据采集技术,将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状态和环境状态等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实现对专用设备信息的监测和采集。

2.数据传输和存储。利用网络连接、协议转换、数据存储等数据传输和管理技术,将采集的专用设备数据传输和存储,实现对专用设备采集数据的有效汇集。

3.数据分析。利用数据计算处理、统计分析、建模仿真等数据分析技术,对采集的专用设备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实现专用设备故障诊断、预测维护、优化运行等方面的改进。

4.智能控制。利用自动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对专用设备监测告警、动态调参、反馈控制等功能进行升级,实现专用设备的智能化控制。

5.数字安全与防护。利用数据加密、漏洞扫描、权限控制、冗余备份等数据和网络安全技术,对专用设备的数据机密性和完整性进行强化,实现专用设备数据和网络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明显提升。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四、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五、本公告所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如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九、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7月12日


编 辑:刘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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