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公开发布《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促进数据流通交易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一、做好数据工作要围绕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
《意见》站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高度,聚焦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明确要“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加快繁荣数据市场生态”。《意见》的总体要求也突出市场化价值化政策要求,强调要“遵循数据要素特性,明确功能定位,增强服务能力,探索多元模式,引导规范发展,为加快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提供有力支撑。”
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目标在全社会数据流通利用。市场化的关键在“流通”,价值化的关键在“利用”。当前,全社会的数据需求空前高涨。数据要素赋能经济社会发展,赋能以大模型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既意义重大,又需求急迫。从供给侧看,要充分发挥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即数据市场主体的作用,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并进一步明晰功能定位,提升服务效能,打通数据“流通”堵点,释放数据“利用”价值。
二、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重要力量
(一)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意见》为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明确:“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链接数据供需双方,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重要主体,包括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等。”
首先,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经营主体。其次,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定位在流通服务,即作为打通数据“流通”堵点的数据市场化关键角色;其角色功能在于链接数据供需双方,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即通过打通数据“流通”堵点,发挥释放数据“利用”价值的关键作用,实现数据价值化。再有,数据流通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即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鼓励各类机构积极探索。
(二)数据交易所(中心)
《意见》引导数据交易所(中心)强化综合服务功能。首先,结合当前市场实践和数据要素价值释放规律,明确数据交易所(中心)要强化“综合服务功能”,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突破了传统上对数据交易所(中心)仅能从事简单的交易撮合功能的认知。其次,强化综合服务功能体现在,一是探索完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和标准,强化合规保障、供需匹配等基础功能;二是增强价格发现、产品开发、生态培育等综合服务功能;三是构建全链条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体系,提升高质量数据集等各类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交易效率。再有,鼓励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所(中心)开展交易。最后,对该类机构严格准入,统筹优化布局,严控数量,适时开展整合优化。
(三)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
《意见》推动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专业化发展。首先,肯定了该类企业在数据流通服务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事实上,在数据交易所(中心)大力发展之前,互联网平台企业、云服务企业,甚至产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就已经在数据流通中发挥作用。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演进,该类企业更是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次,推动专业化发展体现在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和平台生态,促进数据流通利用和价值共创。再有,《意见》对该类企业的构成进一步廓清,包括但不限于产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基础设施运营方、云服务平台企业等。
(四)数据商
《意见》支持数据商加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力度。首先,对于实践中蓬勃发展的数据商给予充分认可,肯定其在促进数据流通和价值实现上的重要作用。其次,聚焦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特别是要求深入行业、结合场景需求开发数据产品。再有,开放式鼓励该类企业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探索创新数据流通交易新模式。最后,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商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升公共数据产品化服务化开发能力。
三、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关键在提升其服务能力
数据市场化价值化可归纳为“数据—平台—产品—服务—应用”五要素构成的闭环体系,这一过程可进一步凝练为十五字实践方针:“搭平台、谋场景、做产品、优服务、释价值”——即在可信的数据平台之上,面向具体场景开发数据产品,最终实现从数据到应用的价值闭环。从数据流通利用的价值实现来看,需要从供给侧着力之处就是培育搭建平台、开发产品、提供服务的重要主体,也就是要培育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意见》提出的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一个重大创新,通过三类机构的密切合作、互动,形成数据流通利用的良好生态闭环,即形成了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闭环。特别是对于数据商灵活多样服务和创新能力的肯定,将极大激发该类企业的市场活力,深入行业、场景实现数据价值的最终落地,即依托于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的服务能力,数据商开发生产数据产品,提供优质数据服务,结合应用场景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
实现数据要素的市场化价值化的闭环,需要加快提升三类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意见》明确了支持三类机构能力提升的八大方向:包括探索多样化流通交易模式,创新数据产品和服务形态,拓展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高质量数据集流通交易方式,加快提升数据流通交易服务效能,加强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和标准建设,提升数据基础设施协同保障水平,提升数据跨境服务能力,发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支撑作用,等等。
四、着力强化实施保障
《意见》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市场环境的同时,也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数字经济循环,既“放得活”又“管得好”,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意见》就强化实施保障明确了五方面的政策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自律管理,强化数据安全保障,加强经验推广。
这些措施充分体现了《意见》的总体要求。例如明确“不得对数据开发利用和流通交易设置不合理要求、审批条件或流程,限制数据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流动。”这就给予三类机构充分的自主性,鼓励其充分利用全国统一大市场,在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上创新探索,涌现出更多更好的实践成果,促进数据市场快速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