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建立自查机制。企业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积极建立健全安全体系,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对企业运行监测平台进行评估(可自评或委托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评估),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评估报告提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备案。
(十七)加强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实施常态化监督检查,对于安全体系缺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拒不配合事故调查的企业,视问题性质、严重程度采取约谈、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或取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措施。
(十八)做好协同配合。各地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协同配合,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配合做好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新能源汽车安全监测平台规范
查阅”附件:新能源汽车安全监测平台规范“,请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