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是指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注册、使用的名称、头像、封面、简介、签名、认证信息等用于标识用户账号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是指注册、使用、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是指为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提供账号注册、使用、管理与技术服务保障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