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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启动
  • 工联网
  • 2021年2月4日 16:16

4.金融、医疗、应急、城市大脑应用方向。鼓励大数据在金融领域的风控管理、数字货币等方面创新应用;鼓励在医疗领域的标准制定、数据壁垒打通等方面先行先试;鼓励在应急管理领域的预测研判、响应能力提升等方面大胆探索;鼓励赋能城市大脑建设,推动公共服务便捷化和城市治理精细化。

5.数据跨行业融合应用方向。鼓励在互联网、能源、通信、交通、政务等信息化基础较好的领域,探索一批跨领域、跨行业、跨部门的数据融合应用新方法、新模式和新机制。

(三)大数据关键产品

6.大数据存储管理方向。支持基于海量多源异构数据存储技术、实时流分析数据管理技术、高效可扩展计算架构与引擎等技术,研制高效能、高可靠、强实时的大数据存储管理产品。

7.大数据分析挖掘方向。支持基于面向异构数据分析算法与弹性分析计算框架、大规模分布式统计分析算法、大数据可视计算与交互等技术,研制数据处理、分析、挖掘、可视化等产品。

8.大数据安全保障方向。支持研制大数据环境下的安全审计、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流动监控与追溯等产品,鼓励建设大数据安全保障平台。

(四)数据管理及服务

9.数据管理能力提升方向。鼓励数据要素拥有方基于《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以下简称DCMM)国家标准,探索提升自身数据管理能力,申报此细分方向的工业企业DCMM评估需达到三级及以上,其他行业企业需达到四级及以上。鼓励技术服务提供方开发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的工具和平台,申报此细分方向的单位不限DCMM评估级别。

10.数据服务模式创新方向。鼓励探索构建“数据空间”“数据可用不可见”等流通共享新模式、新路径。鼓励在数据确权交易、评估定价、行业自律以及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等方面拔钉除障、先行先试。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包括从事及应用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安全等相关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等。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1个项目,每个项目限申报1个方向。申报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申报项目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应用示范带动作用良好,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等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中央企业集团等有关单位推荐数量不超过5个。

四、组织实施及保障

(一)各推荐单位应充分重视2021年试点示范项目的工作落实,结合本地区或本领域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基础扎实、特色鲜明、潜力突出的申报主体,并在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方面加大对入选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试点示范项目在各地方、各行业的应用推广。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试点示范期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为期两年。2021年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期间,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综合动态评价体系,对入选试点示范的申报主体以星级评价、榜单发布的形式进行动态跟踪。

编 辑:吕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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